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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税答疑精选(201801个人所得税)

2024/2/3 16:25:52发布18次查看
1、个人取得的哪些收入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方式有多种途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厅、掌上办税手机app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也可以前往地税部门的各个办税服务厅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友情提醒:年所得12万元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两处以上所得自行申报已经由之前的按年自行申报改为按月进行自行申报。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苗业花卉种植,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3、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计提的事业发展金和风险基金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的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因此,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协会要求计提的事业发展金和风险基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员工个人自行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应于何时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的,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按月扣除。
5、公司给员工的工伤补助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公司给员工的工伤补助,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配红利,应在何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二次发放,第一次取得时已按特殊算法计征了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时还可以按特殊算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员工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股东从有限公司借款长期不归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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